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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京报记者 薄其雨
4月4日,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,近日,通州法院审判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例。该案中,一位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老年人,在短短几个月内在被告美容美发店消费了36万余元,其女儿张某发现此事后找到该店说明老人的病情,并要求退款,但遭到了美容美发店的拒绝,张某为维护其自身权益起诉至通州法院。
据了解,老人宋某系阿尔茨海默病患者,在2020年1月被医院诊断为“老年性脑改变”,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其目前不能完全进行有效言语交流,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,不能做出完整、正确的意思表示,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后经通州区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女张某为其监护人。
在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,宋某用其丈夫张某某的银行卡,通过POS机向某美容美发店刷卡支出合计36万余元。之后,宋某的监护人张某得知此事后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确认宋某与美容美发店之间的口头服务合同无效,并返还其36万元。
该美容美发店辩称,宋某系私人定制的长期服务合同,不予退款。宋某支付的费用部分是用于购买乳腺排毒、冷敷贴等美容项目的长期定制服务,还有部分费用是通过刷卡方式取现,并向法庭提交了宋女士的消费小票和明细等,但未载明应收款项和单次价格。张某认为其母亲2020年初已被检查出有痴呆症状,对于其签字并实际消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,并否认刷卡取现的情况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;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。
该案中,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刷卡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张某追认,属于无效行为。同时,作为老年人,在短期内如此高频率高额度的刷卡消费明显不符合常理,该美容美发店即使不知道宋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也不应放任宋某的非理性、非正常消费行为。因此,宋某与美容美发店之间的口头服务合同应属无效。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
然而,美容美发机构已经为宋某提供了一定的服务,应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。但消费小票未显示消费的项目和金额,结合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,法院无法确认该美容美发店主张的消费次数和金额。
最终,法院结合过往的消费记录及相关证据,酌定该美容美发机构返还宋某20万元。判决后,美容美发店上诉至二审法院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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